第二章美国的历史黑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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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梁伟正在沉思,因为说起美国的奴隶制度就不得不说美国的南北战争,也就不得不说美国的黑奴制度,这是美国历史上最黑暗的年代,也是可以看出美国政府的真正面目的工具。
曾经,美国女作家斯托夫人1851年出版的名著《汤姆叔叔的小屋》,描述了美国南方黑奴的苦难,揭露了南方奴隶制的野蛮,激发了美国北方废除奴隶制的强大呼声,林肯总统称斯托夫人为酿成一场大战的小妇人。实际上,酿成一场大战的并非这位小妇人,而是1857年发生的斯科特诉桑弗特这个司法大案。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决黑奴不是美国公民,并以违宪为由,废除了旨在限制奴隶制扩张的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这个判决不仅从宪法高度维护了奴隶制,而且激化了本来已尖锐对立的南北争执,堵塞了以妥协手段解决南方奴隶制问题的道路,对南北战争的爆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恶劣作用。斯科特案不仅被美国学者列为美国宪政史上最糟糕的判例,而且被认为是引发南北战争的最主要的原因。被尊为镇国之柱的美国最高法院为何会做出这种在今天看来是荒谬绝伦的司法判决呢?被誉为社会良心和公平正义化身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何会容忍和保护像奴隶制这样不可思议的邪恶呢?这一切都要从美国宪法中有关奴隶和奴隶制的条款从头谈起。
美国的独立宪法就暗藏杀机,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后人不无夸张地赞扬它是上帝作坊的神来之笔和人类大脑所能做出的最佳政治设计。但是,承认奴隶制却是这部宪法的一个致命硬伤。如果把1789年宪法从头到尾细读三遍,连一个奴隶或奴隶制这样的字眼儿都找不到,凭啥说这部伟大的法律文献承认奴隶制呢?一点儿不错,在这部宪法中的确找不到奴隶或奴隶制这样的词汇,那是因为制宪者使用了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所有其它说法。这类曲笔。由此看来,制宪者也不认为奴隶制是什么值得公开夸耀的好东西。在北美大陆,奴隶制的存在和发展比美国立宪建国的历史要早得多,说它根深蒂固、势力强大恐怕一点儿也不夸张。从中可见美国的虚伪。
在资本主义起家的原始积累年代,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资本主义密不可分。对自由、土地和财富的追求,是欧洲移民远涉重洋来到新大陆的主要动机。北美殖民地南部地区气候温暖,土地肥沃,河流流速缓慢,适于大面积灌溉农田,尤其适合种植棉花和烟草。为了追求规模经济效益,南方一些富有的种植园主建立了很多规模巨大的庄园,并大量使用从非洲进口的黑奴充当廉价劳动力,形成了阶级压迫与种族奴役融为一体的南方奴隶制。北美新大陆荒无人烟,原野广袤,土地田产并不稀罕,很多普通南方移民拥有的田产,已超过了欧洲旧大陆的财主乡绅,他们急需的是劳动力资源。所以,在南方,移民要靠种田发财致富,就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廉价劳动力,否则田产置得再多也是白搭。这样,不仅那些富甲一方的种植园主,而且包括那些含辛茹苦、略有积蓄的普通南方移民,虽然嘴上念叨着公正仁慈的上帝,但却无法拒绝奴隶劳动带来的巨大利益的诱惑,大量投资金钱购买黑奴。与来源短缺、逃亡较多的白人契约奴相比,从非洲大批进口的黑奴身体强壮,习惯南方炎热气候,熟悉简单农业劳动,人口繁殖率高。而且,他们人生地不熟,语言不通,难以逃亡。从黑奴的文化背景看,当时非洲大陆部落战争频繁,战败一方沦为胜者的奴隶理所当然。加上欧洲殖民者在非洲煽风点火、挑拨战乱,使猎奴战祸连绵不绝,野蛮的奴隶贸易昌盛一时,成为当时非洲和美洲之间一项最主要的买卖。在南方奴隶制形成的同时,反对奴隶制的呼声也随之在北美大地响起。早期来到新大陆北部蛮荒之地的移民中,有很多人是逃避****迫害的清教徒,这些追求自由和正义的白人政治移民深受宗教和人性原则影响,从一开始就激烈地反对和排斥奴隶制。此外,北方气候寒冷,土地贫瘠,地理和经济条件不易实行奴隶制,所以奴隶制在北方未能盛行,而是形成了以城镇工商业和小农业为主的经济结构。
另外在独立战争和立宪建国初期,财大气粗的南方种植园主为打天下立下了汗马功劳。开国元勋华盛顿将军就拥有大量黑奴,在殖民地革命的危难之秋,他毅然出任大陆军总司令要职,拒绝领取任何薪俸报酬,无偿地为自由和独立而战。华盛顿麾下很多著名的将领也都来自强悍尚武的南方蓄奴州。因此,在建国后的最早五位美国总统中,有四位来自南方蓄奴州弗吉尼亚州,故有弗吉尼亚王朝的戏言。由总统任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自然也以来自蓄奴州的人选占据多数。据统计,在出席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55位立宪代表中,有9人是种植园主,有15人是奴隶主,有14人曾任法官,有一半的人是律师,他们对于从宪法高度维护私有财产极为重视。依照当时很多州的法律,奴隶是殖民地居民财产的一部份,而财产是不能被政府任意剥夺的。说白了吧,一帮有钱有势的富人聚在一起吵吵闹闹制定出的一部国家根本大法,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维护富人的私有财产,他们岂能自挖墙基?想当年,北美新大陆殖民者奋起反抗****暴政,在《独立宣言》中喊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口号,但与此同时,包括华盛顿和杰弗逊在内的革命领袖、立宪先贤以及相当多的一部份殖民者却奴役大批黑奴,并且在宪法中对奴隶制予以正式承认和保护,这岂不是一个极大的矛盾吗?
说来话长,西方的人权理论和民主制度固然源远流长,但几千年来,人权和民主基本上只是少数贵族和富人享用的奢侈品,穷人、奴隶、妇女从未被包括在内(所以我们大家不要被自由民主人权这类的口号欺骗)。欧洲大陆第三等级资产阶级先富起来之后,喊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北美新大陆殖民者在反抗****的斗争中,高举天赋人权的旗帜。但是,根深蒂固的种族偏见和对财富的强烈贪欲,并不是任何正义的口号和善良的愿望所能轻易改变的。美国史学名家霍夫斯塔特认为,私有财产权神圣,个人处置和投资财产的权利,以及在宽广的法律范围内,个人的自利与自主自然地演化为一个有益的社会秩序,一直是美国政治理念的主要原则。与此同时,美国的传统也强烈地偏好平等主义式的民主,但是,这种民主却是贪欲的民主,而不是博爱的民主。私有制度决定了,自由民主和平等是不可能存在的,这也是为什么后世中华大多数有钱人要跑到国外的根本原因。因为那里才是他们的乐土,他们必须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不管这些财产如何得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听任这些贪污犯们的“自由迁徙”纯属是为了掠夺中华的财富。
1776年杰弗逊起草《独立宣言》第一稿时,曾把支持奴隶贸易、将奴隶制强加于北美殖民地列为英王的罪状之一,但因南方州奴隶主的反对而被迫删除。在费城制宪会议期间,北方州反对奴隶制的立宪代表深知,当前面临的严峻任务,是建立一个既有足够的权威维护各州共同利益,同时又不损害各州主权和公民权利的联邦政府,而不是废除奴隶制。所以,北方州做出妥协,承认了一国两制的局面,换取南方蓄奴州对立宪的支持,同时南方州也做出了一定的让步。1789年宪法中直接涉及到奴隶或奴隶制的条款有5条,间接涉及的条款则有十余项之多,其中最重要的条款有3项,即五分之三条款奴隶贸易条款和逃奴条款。宪法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当按照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国会众议院的席位和联邦直接税时,一个黑奴等于五分之三的白人自由民。那么,既然黑奴是奴隶主的财产,既无人权又无选举权,那为何在决定国会席位时又被认为是五分之三的人呢?这种荒谬绝伦的宪法岂不是在搞假民主吗?这里的奥妙在于,当时南方蓄奴州人口的总数在减去黑奴之外,远远低于北方州人口总数,而奴隶制在北方各州已经或即将被废除,南方州担心,联邦政府建立后,北方自由州将会在按人口比例分配的国会众议院占据优势地位,从而可能通过有损南方州利益的法案。所以,南方州坚持要求将奴隶人口计入自由人口总数之内。最后南北双方达成五分之三妥协,南方州在获得较多代表权的同时,同意按一个黑奴折合五分之三自由人的比例向联邦政府多交联邦税。宪法第1条第9款第一项规定:在1808年之前,即在宪法生效20年之内,国会不得立法禁止进口奴隶的贸易。这一条款既可以理解为制宪者对奴隶制的让步和承认,但同时也可以被解释为对奴隶制扩张的限制。据此规定,南方州在立宪后可以有20年的时间继续从事奴隶进口贸易。南方奴隶主们估算,20年后南方所需奴隶,将可以从国内黑奴的后代中得到补充,所以同意达成妥协。宪法第4条第2款第3项保证:逃亡外州(即非蓄奴州)的黑奴,被抓获后必须物归原主,继续为奴。这一规定使对南方州奴隶制的保护宪法化,也是对自由和人权高调的极大讽刺。另外,依照联邦与州之间的分权原则,凡是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权利,均归各州行使。这样,决定奴隶制废存的权力完全归属各州,联邦无权干预。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权利法案》被解释为只针对联邦政府但对各州毫无约束力的奇特现象,实际上也与宪法对奴隶制的默认有直接关系。
1789年美国宪法的伟大意义和历史地位固然不可低估,但是,这部理应简明扼要、字字珠玑的成文宪法,在奴隶制问题上花费了如此之多的笔墨,实在是令人吃惊。想当年,在制宪过程中,南北双方就奴隶制以及联邦与州之间的权限问题达成了一系列妥协。然而,出乎所有人意料之外的是,这些妥协条款实际上暗藏杀机。后来,它们不仅成为南方奴隶制在立宪建国后继续肆无忌惮地发展和扩张的宪法基础,而且最终成为引发南北分裂和内战的一个深层原因。今天的宪法学家们承认,在立宪建国时,美国废除奴隶制度是不可能。制宪先贤无意制定一部千古流芳、万世永存的宪法,也没想要设计一个虚无飘渺、脱离现实的人间理想国,他们当年关注的是对上层统治集团权力的限制和制衡,是对有产阶级私有财产和民主权利的宪法保护。立宪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有产阶级中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在财产和政治利益方面合作与妥协的过程。想当年,制宪者本着对历史和现实问题宜粗不益细的原则,极为明智地把废除奴隶制的历史难题留给了后人。可是,宪法中涉及奴隶制的一系列妥协条款以及这部文献在很多问题上含糊不清、语焉不详的特点,却使后人陷入了难以解脱的宪法危机,为南北战争的爆发埋下了定时炸弹。(未完待续。如果您喜欢这部作品,欢迎您来起点(qidian.com)投推荐票、月票,您的支持,就是我最大的动力。)(未完待续)
此时梁伟正在沉思,因为说起美国的奴隶制度就不得不说美国的南北战争,也就不得不说美国的黑奴制度,这是美国历史上最黑暗的年代,也是可以看出美国政府的真正面目的工具。
曾经,美国女作家斯托夫人1851年出版的名著《汤姆叔叔的小屋》,描述了美国南方黑奴的苦难,揭露了南方奴隶制的野蛮,激发了美国北方废除奴隶制的强大呼声,林肯总统称斯托夫人为酿成一场大战的小妇人。实际上,酿成一场大战的并非这位小妇人,而是1857年发生的斯科特诉桑弗特这个司法大案。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决黑奴不是美国公民,并以违宪为由,废除了旨在限制奴隶制扩张的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这个判决不仅从宪法高度维护了奴隶制,而且激化了本来已尖锐对立的南北争执,堵塞了以妥协手段解决南方奴隶制问题的道路,对南北战争的爆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恶劣作用。斯科特案不仅被美国学者列为美国宪政史上最糟糕的判例,而且被认为是引发南北战争的最主要的原因。被尊为镇国之柱的美国最高法院为何会做出这种在今天看来是荒谬绝伦的司法判决呢?被誉为社会良心和公平正义化身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何会容忍和保护像奴隶制这样不可思议的邪恶呢?这一切都要从美国宪法中有关奴隶和奴隶制的条款从头谈起。
美国的独立宪法就暗藏杀机,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后人不无夸张地赞扬它是上帝作坊的神来之笔和人类大脑所能做出的最佳政治设计。但是,承认奴隶制却是这部宪法的一个致命硬伤。如果把1789年宪法从头到尾细读三遍,连一个奴隶或奴隶制这样的字眼儿都找不到,凭啥说这部伟大的法律文献承认奴隶制呢?一点儿不错,在这部宪法中的确找不到奴隶或奴隶制这样的词汇,那是因为制宪者使用了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所有其它说法。这类曲笔。由此看来,制宪者也不认为奴隶制是什么值得公开夸耀的好东西。在北美大陆,奴隶制的存在和发展比美国立宪建国的历史要早得多,说它根深蒂固、势力强大恐怕一点儿也不夸张。从中可见美国的虚伪。
在资本主义起家的原始积累年代,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资本主义密不可分。对自由、土地和财富的追求,是欧洲移民远涉重洋来到新大陆的主要动机。北美殖民地南部地区气候温暖,土地肥沃,河流流速缓慢,适于大面积灌溉农田,尤其适合种植棉花和烟草。为了追求规模经济效益,南方一些富有的种植园主建立了很多规模巨大的庄园,并大量使用从非洲进口的黑奴充当廉价劳动力,形成了阶级压迫与种族奴役融为一体的南方奴隶制。北美新大陆荒无人烟,原野广袤,土地田产并不稀罕,很多普通南方移民拥有的田产,已超过了欧洲旧大陆的财主乡绅,他们急需的是劳动力资源。所以,在南方,移民要靠种田发财致富,就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廉价劳动力,否则田产置得再多也是白搭。这样,不仅那些富甲一方的种植园主,而且包括那些含辛茹苦、略有积蓄的普通南方移民,虽然嘴上念叨着公正仁慈的上帝,但却无法拒绝奴隶劳动带来的巨大利益的诱惑,大量投资金钱购买黑奴。与来源短缺、逃亡较多的白人契约奴相比,从非洲大批进口的黑奴身体强壮,习惯南方炎热气候,熟悉简单农业劳动,人口繁殖率高。而且,他们人生地不熟,语言不通,难以逃亡。从黑奴的文化背景看,当时非洲大陆部落战争频繁,战败一方沦为胜者的奴隶理所当然。加上欧洲殖民者在非洲煽风点火、挑拨战乱,使猎奴战祸连绵不绝,野蛮的奴隶贸易昌盛一时,成为当时非洲和美洲之间一项最主要的买卖。在南方奴隶制形成的同时,反对奴隶制的呼声也随之在北美大地响起。早期来到新大陆北部蛮荒之地的移民中,有很多人是逃避****迫害的清教徒,这些追求自由和正义的白人政治移民深受宗教和人性原则影响,从一开始就激烈地反对和排斥奴隶制。此外,北方气候寒冷,土地贫瘠,地理和经济条件不易实行奴隶制,所以奴隶制在北方未能盛行,而是形成了以城镇工商业和小农业为主的经济结构。
另外在独立战争和立宪建国初期,财大气粗的南方种植园主为打天下立下了汗马功劳。开国元勋华盛顿将军就拥有大量黑奴,在殖民地革命的危难之秋,他毅然出任大陆军总司令要职,拒绝领取任何薪俸报酬,无偿地为自由和独立而战。华盛顿麾下很多著名的将领也都来自强悍尚武的南方蓄奴州。因此,在建国后的最早五位美国总统中,有四位来自南方蓄奴州弗吉尼亚州,故有弗吉尼亚王朝的戏言。由总统任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自然也以来自蓄奴州的人选占据多数。据统计,在出席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55位立宪代表中,有9人是种植园主,有15人是奴隶主,有14人曾任法官,有一半的人是律师,他们对于从宪法高度维护私有财产极为重视。依照当时很多州的法律,奴隶是殖民地居民财产的一部份,而财产是不能被政府任意剥夺的。说白了吧,一帮有钱有势的富人聚在一起吵吵闹闹制定出的一部国家根本大法,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维护富人的私有财产,他们岂能自挖墙基?想当年,北美新大陆殖民者奋起反抗****暴政,在《独立宣言》中喊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口号,但与此同时,包括华盛顿和杰弗逊在内的革命领袖、立宪先贤以及相当多的一部份殖民者却奴役大批黑奴,并且在宪法中对奴隶制予以正式承认和保护,这岂不是一个极大的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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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年杰弗逊起草《独立宣言》第一稿时,曾把支持奴隶贸易、将奴隶制强加于北美殖民地列为英王的罪状之一,但因南方州奴隶主的反对而被迫删除。在费城制宪会议期间,北方州反对奴隶制的立宪代表深知,当前面临的严峻任务,是建立一个既有足够的权威维护各州共同利益,同时又不损害各州主权和公民权利的联邦政府,而不是废除奴隶制。所以,北方州做出妥协,承认了一国两制的局面,换取南方蓄奴州对立宪的支持,同时南方州也做出了一定的让步。1789年宪法中直接涉及到奴隶或奴隶制的条款有5条,间接涉及的条款则有十余项之多,其中最重要的条款有3项,即五分之三条款奴隶贸易条款和逃奴条款。宪法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当按照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国会众议院的席位和联邦直接税时,一个黑奴等于五分之三的白人自由民。那么,既然黑奴是奴隶主的财产,既无人权又无选举权,那为何在决定国会席位时又被认为是五分之三的人呢?这种荒谬绝伦的宪法岂不是在搞假民主吗?这里的奥妙在于,当时南方蓄奴州人口的总数在减去黑奴之外,远远低于北方州人口总数,而奴隶制在北方各州已经或即将被废除,南方州担心,联邦政府建立后,北方自由州将会在按人口比例分配的国会众议院占据优势地位,从而可能通过有损南方州利益的法案。所以,南方州坚持要求将奴隶人口计入自由人口总数之内。最后南北双方达成五分之三妥协,南方州在获得较多代表权的同时,同意按一个黑奴折合五分之三自由人的比例向联邦政府多交联邦税。宪法第1条第9款第一项规定:在1808年之前,即在宪法生效20年之内,国会不得立法禁止进口奴隶的贸易。这一条款既可以理解为制宪者对奴隶制的让步和承认,但同时也可以被解释为对奴隶制扩张的限制。据此规定,南方州在立宪后可以有20年的时间继续从事奴隶进口贸易。南方奴隶主们估算,20年后南方所需奴隶,将可以从国内黑奴的后代中得到补充,所以同意达成妥协。宪法第4条第2款第3项保证:逃亡外州(即非蓄奴州)的黑奴,被抓获后必须物归原主,继续为奴。这一规定使对南方州奴隶制的保护宪法化,也是对自由和人权高调的极大讽刺。另外,依照联邦与州之间的分权原则,凡是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权利,均归各州行使。这样,决定奴隶制废存的权力完全归属各州,联邦无权干预。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权利法案》被解释为只针对联邦政府但对各州毫无约束力的奇特现象,实际上也与宪法对奴隶制的默认有直接关系。
1789年美国宪法的伟大意义和历史地位固然不可低估,但是,这部理应简明扼要、字字珠玑的成文宪法,在奴隶制问题上花费了如此之多的笔墨,实在是令人吃惊。想当年,在制宪过程中,南北双方就奴隶制以及联邦与州之间的权限问题达成了一系列妥协。然而,出乎所有人意料之外的是,这些妥协条款实际上暗藏杀机。后来,它们不仅成为南方奴隶制在立宪建国后继续肆无忌惮地发展和扩张的宪法基础,而且最终成为引发南北分裂和内战的一个深层原因。今天的宪法学家们承认,在立宪建国时,美国废除奴隶制度是不可能。制宪先贤无意制定一部千古流芳、万世永存的宪法,也没想要设计一个虚无飘渺、脱离现实的人间理想国,他们当年关注的是对上层统治集团权力的限制和制衡,是对有产阶级私有财产和民主权利的宪法保护。立宪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有产阶级中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在财产和政治利益方面合作与妥协的过程。想当年,制宪者本着对历史和现实问题宜粗不益细的原则,极为明智地把废除奴隶制的历史难题留给了后人。可是,宪法中涉及奴隶制的一系列妥协条款以及这部文献在很多问题上含糊不清、语焉不详的特点,却使后人陷入了难以解脱的宪法危机,为南北战争的爆发埋下了定时炸弹。(未完待续。如果您喜欢这部作品,欢迎您来起点(qidian.com)投推荐票、月票,您的支持,就是我最大的动力。)(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