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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宪法《十款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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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天国宪法《十款天条》

    这是太平天国的基本教义和戒律。是洪秀全和冯云山仿照基督教圣经《旧约全书》中的摩西所传上帝耶和华的十诫,并结合中国传统道德信条,在传教实践中加以总结提炼,于1847年(道光二十七年)在广西桂平县紫荆山区制定出来的。1852年(咸丰二年)正式刊行,为《天条书》的重要部分。这十条最基本的天国法律列示如下。

    第一,崇拜皇上帝;

    第二,不好拜邪神;

    第三,不好妄题皇上帝之名;

    第四,七日礼拜,颂赞皇上帝恩德;

    第五,孝顺父母;

    第六,不好杀人害人;

    第七,不好奸邪因乱(因乱为假音字代替,避免使用禁字);

    第八,不好偷窃劫抢;

    第九,不好讲谎话;

    第十,不好起贪心。

    十条中的前四条属于宗教信仰,后六条是《原道救世歌》所举六不正的内容,平时当作拜上帝会会员的生活守则,战时则为军事纪律,违犯者重则立即处决,轻者枷杖,在太平天国运动中起了很大作用,实际是太平天国这个新政体的法律根本,等同于宪法。(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