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看不懂的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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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户佐忙赔笑道:“没事,就是跟萧执衣打个招呼,恭喜一下他。哦,你们二位聊吧,属下走了。”说罢,给文主簿和萧家鼎都拱拱手,转身去了。
文主簿笑嘻嘻道:“他是要来恭喜你的吧?他这个户佐油水还是比较多的,他可不想丢掉这个肥缺啊。”
萧家鼎心中暗道,难怪这小子演了这一出苦肉计。原来是怕自己在县令面前给他说他的坏话,搞掉他这个肥缺,那他损失可就大了。看来,自己这个县令执衣,的确是个让很多人羡慕又忌惮的岗位啊,自己可得好好把握。
文主簿道:“县令还要一会才来,我先给你讲讲你的差事。”
负责签押房的门房已经把几个房间的门都打开了,正在打扫卫生。文主簿带着萧家鼎把所有房间都看了一遍,康县令的签押房最大,三开间的。但是进去的却不是正中的大屋子,而是左边的一间小书房。里面放着笔墨纸砚还有很多案卷。与正屋相连接的小门,有一块门帘挡着。
他们进去的时候,小书房里有一个小书童正在研墨,大概也就十五六岁。看见他们进来,忙站在一旁,垂手而立。
文主簿指着进门这间小书房对萧家鼎道:“这里就是你的办公处。你的平日的工作,主要是协助县令处理案件,另外,处理县令交办的其他事务。县里的事情非常多非常杂,钱谷之类的主要是户房处理了,康县令很懂钱谷和文案,所以这两块,可能需要你处理的事情不太多。但是康县令对刑律生疏,因此,这一块的事情,主要靠你协助了,所有刑名案件都要报县令最终决断,这之前,要先报到这你里。你要把刑房保报上来的案件的处理意见仔细看过,提出你的处理意见,这个意见要有理有据,特别是要有刑律的依据,以便康县令决断。如果有必要,你可以把刑房的承办书吏叫来询问,也可以调阅相关卷宗。我已经安排了一个书童听从你的吩咐。”
文主簿招手把那个小书童叫了过来,介绍道:“这是县令的执衣萧家鼎。以后你跟着他,听从他的吩咐。——萧执衣啊,他叫文砚,安排作你的书童,帮你传话、研墨、倒水什么的。他粗通文墨,有些文案上面的工作,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安排给他做。”
“好!”
从小书房往里,便是正屋,很宽大,中间一间最大,靠里正中,是一个暖阁木台,铺着厚厚的毡毯,一张几案一张坐榻。那长长的几案上面放着文房四宝,还有各种的公文。后面有一个成扇形摆着的屏风,当中一扇很宽大,上面画着仙鹤红日。前边了宽阔的空地两边,整齐地放着两排低矮的坐榻。看样子是给禀报事情的人坐的。
正房往里,是右边那间,是一个休息室,陈设很是豪华,想必是县令工作之余暂时休息的地方。
便在这时,听见外面有门房高声道:“大老爷到——!”
文主簿忙对萧家鼎道:“康县令来了!”
两人忙从里间出来。站在门口,便看见一个干瘦的老者,踱着方步慢悠悠走了进来。
文主簿和萧家鼎都躬身施礼。
老者并不还礼,进来之后,看见了萧家鼎,这才站住,上下打量了一下,平淡的脸上浮现出一抹微笑。
文主簿赶紧介绍:“萧执衣,这位便是本县县令康如旭,——康县令,这位就是唐司马保荐的那位书吏,萧家鼎。”
康如旭点点头,微笑着对萧家鼎道:“我这里事情很多,特别是案子上的事情,我是不懂的,你要多多辛苦啊。”
萧家鼎忙躬身道:“属下一定尽心竭力,辅佐大老爷。”
“嗯!唐司马对你的刑律非常的推崇啊,所以向我保荐你,我完全相信唐司马的眼光。你一定不会让我失望的。”
萧家鼎忙谦逊地笑了笑,心里听挺感激那位唐大郎的,虽然自己开始的时候,对他也不客气,但是他却能不计前嫌,力荐自己,这份知遇之恩,当真要铭刻在心啊。
文主簿走了之后,康县令又跟萧家鼎寒暄几句,问了一下住处生活之类事情,然后就坐到几案后面开始办公,萧家鼎也回到自己的书房,在坐榻上坐下。
几案上放着几叠刑房送来的判词,都是还没有处理的。萧家鼎不急于审核,他问书童文砚:“你也姓文,跟文主簿一个姓,很巧啊。”
文砚颇有几分得意道:“文主簿是我堂叔公。”
“哦?”萧家鼎好生看了他几眼,文主簿的一个亲戚被安排在县令身边,基本上可以理解为文主簿的耳目了。这样的安排,也不知道是出于文主簿还是康县令。
他对文砚道:“你把康县令已经签发的判词找来给我看看。”
开始处理文稿之前,他要先摸摸情况,把情况搞清楚之后再动手,毕竟这是一千多年前的衙门,又是公检法司会于一体的古代衙门,办公程序肯定跟现代社会不一样,很多东西在书本上是学不到的,得先搞清楚。最好的办法就是看看人家是怎么做的。
文砚道:“几案右边的那几份,就是县令已经批示好了的,还没来得及送刑房,我正准备送去呢。”
“那就先不着急,我先看看,学习学习。”
他拿起来看了看,这几份判词(判决书)都是刑房草拟判词后报县令的执衣,执衣审核同意刑房意见,报送康县令批示同意照此下判的。也就是已经签发了但还没有交付执行的生效判决书。
他看了第一份,就感觉自己头大了。这判词是这样的:
刘三窃钱市衣以与父。父曰:“邑长如是。”使旨县首。刘三往。长问之,具以父言。长以衣赐其父。钱主告长纵盗。——尽敬事亲,居致其乐,永锡尔类,将为色难。刘也无良,敛怨为德。杀牲之养,犹曰不仁;窃人之财,谁谓其孝?动生悔吝,行乏义方,惟彼循良,是称邑长。饮冰壶以从政,播清风而成俗。用既戒恶,观过知仁。将顺彩衣之欢,以原丹笔之罪。虽聚蒲恶子,难以法宽;而偃草小人,或期化理。谅从权而适道,岂抚俗以随时?钱主薄言,诚称纵盗;宰君善政,可谓胜残。于予何诛,将子无怒。
这份草拟的判决意见,案情写的非常的简单,根本没有引用相关证据和刑律法条,通篇都是点评,而且引用了多个典故名言,有的用典和引用的古人文章很生僻,他根本不知道,所以看得一头雾水。
他学法制史知道,唐朝时候的判词,流行的是一种骈体文,非常注意用典,几乎每句都有典,用词的华丽、古雅,讲究对仗,也就是说,更多注意的是判词的文学性。但是,这样一来,对案件本身的叙述,事情的认定,证据的分析,法条的诠释,由于这种文风的限制,都不能详细地进行叙述了。结果就是判词很优美,但是抓不到要点,搞不明白为什么这样判,甚至对案情本身都叙述不全。
这种做法很快就显示出了它的严重缺陷,所以到了唐朝中后期,便已经出现了散判,也就是不讲究文体对仗,注重了对事情和法律的分析,语言也尽可能的通俗易懂。到了五代十国特别是宋朝之后,骈体文的判词已经彻底放弃,而都是散判了。
现在还算是初唐向中唐过渡期,已经出现了这样改革的苗头,萧家鼎决定自己将这种改革提前,率先改变这种做法,这是在审案子,不是在做文章,应该一切以查清案情,准确定罪量刑为原则。
萧家鼎并没有急着向县令提出自己的想法,他想集中一些问题一并提出更好,所以继续翻看草拟的判词。
其中有一份是民事侵权的,两个村民的牛马在野外放牧时,牛马打起架来了,结果牛用牛角捅死了那匹马,马的主人要求赔偿马的卖价损失。牛的主人说是牛马私自相斗,他当时不在场不知道,又不是他故意放牛去顶那马的,不同意赔偿。
康县令已经签发的这份判词的判决结果是,让马的主人先卖掉马肉,然后扣除这卖马肉的钱之后,与马的售价间的差额,由牛的主人赔偿。也就是所为的“减价”,即减少的损失。
萧家鼎看完立即发现,这个生效案子判决,按照唐朝法律明显是错误的!
当然,这个判决如果放在现代,是完全符合侵权行为法的规定的,因为动物致人损失民法规定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使动物的主人没有过错,也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这个损失限于直接损失。可是,放在唐朝,这种判决就不对了,《永徽律》有明文规定:“诸犬自杀、伤他人畜产者,犬主偿其减价。馀畜自相杀、伤者,偿减价之半。”也就是说,如果是一家的动物攻击另一家的动物,致其死伤的,要全额赔偿实际损失,即扣除剩余价值之后的部分,也就是所谓“减价”,但如果是两家的动物相互厮打,造成其中一家动物死伤的,只赔偿损失的一半。这一点跟现代民法有很大的不同。
汤户佐忙赔笑道:“没事,就是跟萧执衣打个招呼,恭喜一下他。哦,你们二位聊吧,属下走了。”说罢,给文主簿和萧家鼎都拱拱手,转身去了。
文主簿笑嘻嘻道:“他是要来恭喜你的吧?他这个户佐油水还是比较多的,他可不想丢掉这个肥缺啊。”
萧家鼎心中暗道,难怪这小子演了这一出苦肉计。原来是怕自己在县令面前给他说他的坏话,搞掉他这个肥缺,那他损失可就大了。看来,自己这个县令执衣,的确是个让很多人羡慕又忌惮的岗位啊,自己可得好好把握。
文主簿道:“县令还要一会才来,我先给你讲讲你的差事。”
负责签押房的门房已经把几个房间的门都打开了,正在打扫卫生。文主簿带着萧家鼎把所有房间都看了一遍,康县令的签押房最大,三开间的。但是进去的却不是正中的大屋子,而是左边的一间小书房。里面放着笔墨纸砚还有很多案卷。与正屋相连接的小门,有一块门帘挡着。
他们进去的时候,小书房里有一个小书童正在研墨,大概也就十五六岁。看见他们进来,忙站在一旁,垂手而立。
文主簿指着进门这间小书房对萧家鼎道:“这里就是你的办公处。你的平日的工作,主要是协助县令处理案件,另外,处理县令交办的其他事务。县里的事情非常多非常杂,钱谷之类的主要是户房处理了,康县令很懂钱谷和文案,所以这两块,可能需要你处理的事情不太多。但是康县令对刑律生疏,因此,这一块的事情,主要靠你协助了,所有刑名案件都要报县令最终决断,这之前,要先报到这你里。你要把刑房保报上来的案件的处理意见仔细看过,提出你的处理意见,这个意见要有理有据,特别是要有刑律的依据,以便康县令决断。如果有必要,你可以把刑房的承办书吏叫来询问,也可以调阅相关卷宗。我已经安排了一个书童听从你的吩咐。”
文主簿招手把那个小书童叫了过来,介绍道:“这是县令的执衣萧家鼎。以后你跟着他,听从他的吩咐。——萧执衣啊,他叫文砚,安排作你的书童,帮你传话、研墨、倒水什么的。他粗通文墨,有些文案上面的工作,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安排给他做。”
“好!”
从小书房往里,便是正屋,很宽大,中间一间最大,靠里正中,是一个暖阁木台,铺着厚厚的毡毯,一张几案一张坐榻。那长长的几案上面放着文房四宝,还有各种的公文。后面有一个成扇形摆着的屏风,当中一扇很宽大,上面画着仙鹤红日。前边了宽阔的空地两边,整齐地放着两排低矮的坐榻。看样子是给禀报事情的人坐的。
正房往里,是右边那间,是一个休息室,陈设很是豪华,想必是县令工作之余暂时休息的地方。
便在这时,听见外面有门房高声道:“大老爷到——!”
文主簿忙对萧家鼎道:“康县令来了!”
两人忙从里间出来。站在门口,便看见一个干瘦的老者,踱着方步慢悠悠走了进来。
文主簿和萧家鼎都躬身施礼。
老者并不还礼,进来之后,看见了萧家鼎,这才站住,上下打量了一下,平淡的脸上浮现出一抹微笑。
文主簿赶紧介绍:“萧执衣,这位便是本县县令康如旭,——康县令,这位就是唐司马保荐的那位书吏,萧家鼎。”
康如旭点点头,微笑着对萧家鼎道:“我这里事情很多,特别是案子上的事情,我是不懂的,你要多多辛苦啊。”
萧家鼎忙躬身道:“属下一定尽心竭力,辅佐大老爷。”
“嗯!唐司马对你的刑律非常的推崇啊,所以向我保荐你,我完全相信唐司马的眼光。你一定不会让我失望的。”
萧家鼎忙谦逊地笑了笑,心里听挺感激那位唐大郎的,虽然自己开始的时候,对他也不客气,但是他却能不计前嫌,力荐自己,这份知遇之恩,当真要铭刻在心啊。
文主簿走了之后,康县令又跟萧家鼎寒暄几句,问了一下住处生活之类事情,然后就坐到几案后面开始办公,萧家鼎也回到自己的书房,在坐榻上坐下。
几案上放着几叠刑房送来的判词,都是还没有处理的。萧家鼎不急于审核,他问书童文砚:“你也姓文,跟文主簿一个姓,很巧啊。”
文砚颇有几分得意道:“文主簿是我堂叔公。”
“哦?”萧家鼎好生看了他几眼,文主簿的一个亲戚被安排在县令身边,基本上可以理解为文主簿的耳目了。这样的安排,也不知道是出于文主簿还是康县令。
他对文砚道:“你把康县令已经签发的判词找来给我看看。”
开始处理文稿之前,他要先摸摸情况,把情况搞清楚之后再动手,毕竟这是一千多年前的衙门,又是公检法司会于一体的古代衙门,办公程序肯定跟现代社会不一样,很多东西在书本上是学不到的,得先搞清楚。最好的办法就是看看人家是怎么做的。
文砚道:“几案右边的那几份,就是县令已经批示好了的,还没来得及送刑房,我正准备送去呢。”
“那就先不着急,我先看看,学习学习。”
他拿起来看了看,这几份判词(判决书)都是刑房草拟判词后报县令的执衣,执衣审核同意刑房意见,报送康县令批示同意照此下判的。也就是已经签发了但还没有交付执行的生效判决书。
他看了第一份,就感觉自己头大了。这判词是这样的:
刘三窃钱市衣以与父。父曰:“邑长如是。”使旨县首。刘三往。长问之,具以父言。长以衣赐其父。钱主告长纵盗。——尽敬事亲,居致其乐,永锡尔类,将为色难。刘也无良,敛怨为德。杀牲之养,犹曰不仁;窃人之财,谁谓其孝?动生悔吝,行乏义方,惟彼循良,是称邑长。饮冰壶以从政,播清风而成俗。用既戒恶,观过知仁。将顺彩衣之欢,以原丹笔之罪。虽聚蒲恶子,难以法宽;而偃草小人,或期化理。谅从权而适道,岂抚俗以随时?钱主薄言,诚称纵盗;宰君善政,可谓胜残。于予何诛,将子无怒。
这份草拟的判决意见,案情写的非常的简单,根本没有引用相关证据和刑律法条,通篇都是点评,而且引用了多个典故名言,有的用典和引用的古人文章很生僻,他根本不知道,所以看得一头雾水。
他学法制史知道,唐朝时候的判词,流行的是一种骈体文,非常注意用典,几乎每句都有典,用词的华丽、古雅,讲究对仗,也就是说,更多注意的是判词的文学性。但是,这样一来,对案件本身的叙述,事情的认定,证据的分析,法条的诠释,由于这种文风的限制,都不能详细地进行叙述了。结果就是判词很优美,但是抓不到要点,搞不明白为什么这样判,甚至对案情本身都叙述不全。
这种做法很快就显示出了它的严重缺陷,所以到了唐朝中后期,便已经出现了散判,也就是不讲究文体对仗,注重了对事情和法律的分析,语言也尽可能的通俗易懂。到了五代十国特别是宋朝之后,骈体文的判词已经彻底放弃,而都是散判了。
现在还算是初唐向中唐过渡期,已经出现了这样改革的苗头,萧家鼎决定自己将这种改革提前,率先改变这种做法,这是在审案子,不是在做文章,应该一切以查清案情,准确定罪量刑为原则。
萧家鼎并没有急着向县令提出自己的想法,他想集中一些问题一并提出更好,所以继续翻看草拟的判词。
其中有一份是民事侵权的,两个村民的牛马在野外放牧时,牛马打起架来了,结果牛用牛角捅死了那匹马,马的主人要求赔偿马的卖价损失。牛的主人说是牛马私自相斗,他当时不在场不知道,又不是他故意放牛去顶那马的,不同意赔偿。
康县令已经签发的这份判词的判决结果是,让马的主人先卖掉马肉,然后扣除这卖马肉的钱之后,与马的售价间的差额,由牛的主人赔偿。也就是所为的“减价”,即减少的损失。
萧家鼎看完立即发现,这个生效案子判决,按照唐朝法律明显是错误的!
当然,这个判决如果放在现代,是完全符合侵权行为法的规定的,因为动物致人损失民法规定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使动物的主人没有过错,也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这个损失限于直接损失。可是,放在唐朝,这种判决就不对了,《永徽律》有明文规定:“诸犬自杀、伤他人畜产者,犬主偿其减价。馀畜自相杀、伤者,偿减价之半。”也就是说,如果是一家的动物攻击另一家的动物,致其死伤的,要全额赔偿实际损失,即扣除剩余价值之后的部分,也就是所谓“减价”,但如果是两家的动物相互厮打,造成其中一家动物死伤的,只赔偿损失的一半。这一点跟现代民法有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