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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版权所有请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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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国读者文摘的中文版要节录转载我一篇文章,从香港传真到德国来征求书面同意。节录部分只有短短一千字,谈台湾人移民性格的弹性。文章从“3月,德国大学放寒假,是我每年返回台湾的时候”开始,叙述二哥用福特车载我们穿过大汉溪烂泥河床的一段经历。

    回了同意函之后,传真又来了。读者文摘所刊文章属纪实作品,所以紧接着是编辑部的“查证阶段”针对这一千字的叙述,问题还真不少:

    一、当事在哪年发生?二、当时到复兴乡看什么工地?三、当时同行者几人?是谁?四、“二哥”的真实姓名?五、可否提供“二哥”联络方法,让他过目所录文章?六、文中所述“德国大学”是哪一所?德国大学寒假一般维持多久?七、大汉溪桥是否即大溪桥(位于大汉溪)?

    我一边作答,一边暗自心惊:我不会捏造故事,但是大汉溪分上中下游好几段,我走过的那一段是否确实如我写的叫大汉溪呢?是不是每一个细节都经得起最严格的查证?

    一个月后回到台湾,二哥马上提及读者文摘已和他求证过文章细节。

    “有错吗?”我问他。

    “都对。”他说。

    ——2——

    读者文摘的求证是否吹毛求疵?

    当然是的,但我觉得问题可以倒过来问:一个纪实作品是不是应该经得起吹毛求疵的查证?如果经不起,纪实作品的根本价值何在?

    英美将出版品分成“虚构”和“非虚构”德国则分为“美文学”和“事实书籍”两类。虚构的或者美文学着重人的想象;我们对出自想象的美文作品,诗、小说、抒情散文,不能以干燥的事实去计量。有人抒发“昨夜微雨”的心情,没有必要去查证“昨夜”是日历上的几月几日几时,没有必要去追究那个时辰是否确有微雨而微雨又是几分钟内几厘米的雨量。

    非虚构的作品建筑在一个基础上,德文表现得斩钉截铁:事实(sach)。“昨夜微雨”必须经得起几月几日几时几分钟几厘米的查证,因为纪实作品如果有任何道德诉求的话,它全部的雄辩力量都在它所呈现的“事实”里。

    纪实作者往往有具体使命:他想通过对一个事件的挖掘给读者传达一个讯息。关心环保的作者也许叙述热带雨林的破坏,关心少数民族的作者也许书写一个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部落情况,关心弱小的作者也许报道一个被强权欺凌的乡下农民。

    然而最大的危险莫过于作者的使命感超过了他对事实的忠实。为了耸动的效果,把雨林砍伐的面积稍稍说大一点:把部落中酗酒犯罪的比例稍稍说高一点;把乡下农民的伤口稍稍说深一点。这添加出来的“一点”被读者看穿的时候就是纪实写作破产的时候。读者要问:如果这“一点”是假的,我怎么知道其他部分是真的?对纪实作者,我们有一个不可通融的要求:因为我们要相信你的白纸黑字,而相信很可能酿成行动与后果,所以我们要求你给我们百分之百、不掺水的事实!当你所呈现的事实不是百分之百,不论是百分之九十或百分之五,我们对你的信任已瓦解为零分之零。

    不少地区都有报告文学;报告和文学掺在一起,容易产生矛盾,因为两者的基本精神截然不同而且可能彼此抵触;一个深度报道固然可以写得“美”但它的“美”绝不能以“真”为代价,事实的真,几月几日几时几分钟几厘米的真。在西方,报告文学因此不属文学而属新闻;在新闻学里,对报道内容严格查证是基本专业道德。实际上能做到多少是另一回事,可是这个认知已是约定俗成的常识。在新闻无法发展的社会里,深度报道以“文学”的面貌出现,有迫不得已的苦楚。但是在迫不得已中,写作的人如何维续读者对白纸黑字的信任不灭?

    读者文摘的吹毛求疵或许应该是纪实作者对自己的基本要求吧。

    ——3——

    被读者文摘节录的那篇文章其实已经赚了好几批的酬劳:当发表时的稿费、成书后的版税、被编人别人书中的转载费、报刊杂志的多次转载费。读者文摘为一千字付出四百美元。

    转载费都这么多,太容易了?对不起,我不这么想。容不容易要看所得与投资成本的比较。我从六岁读书读到三十岁;二十四年中父母不知投下了多少教育经费,我自己在书房中不知白了多少头发。你到一家个体户面店叫一碗阳春面,看那老板一身油腻、满头大汗把面端来,你心甘情愿地付钱,还对老板说声“辛苦啦”他做一碗面也许需要三十分钟,从洗菜切葱算起;我写一篇文章可花了我三十年的酝酿和准备。为什么你付面钱觉得理所当然,对我做出来的“阳春面”——我的文章,却觉得可以拿了就用,招呼都不打?稿费、版税、转载费,都是写书人应得的“面钱”不是吗?

    文章不得同意而转载,在国外是法律事件;转载而不付作者酬劳,是对作者智慧财产的掠夺。谁也不会想到冲进面店里抢一碗热腾腾的面拿出去卖,卖得的钱塞进自己的口袋里;但是为什么杂志会转载作者文章,向读者收取杂志订费,却不给作者报酬?为什么出版“大系”或“精选”的出版者会收入许多作者的文章,卖书所得却又不与作者分享?抢了面拿去卖的行为我们称之为抢劫或欺诈,抢了文章拿去卖的行为,唉,叫什么呢?

    我的文章在大陆刊物上转载了有十年了,不曾提出过异议。原因呢?一方面多年来两岸沟通不易,而且编者转载文章用意也在文化的推广,多半不在谋利。另一方面——容不容许我诚实地说呢?多年来心里总觉得似乎应给尚未上轨道的“第三世界”某种不遵守规则的“特权”无庸计较。近两年来和大陆接触多了,就发觉了自己的轻浮。客观上,大陆沿海地区的经济成长和整体出版业的发展早巳不是“第三世界”文史书籍涵盖壮阔,尤其令台港学人趋之若骛。主观上,基于对大陆文化人的感情和敬重,我也必须纠正自己的态度,对大陆出版界提出和外面同样严谨的要求:

    转载文章,请先取得作者同意。

    请注明文章出处,以示对原编者尊重。

    请勿更动文字或标点符号,除非事先取得作者同意。

    请付转载费,以示对作者知识财产的尊重;多少不拘。

    在我个人的例子中,因为稿费邮汇海外不便,请将所有转载费以作者名义汇入上海希望工程办公室,并请将副本寄我保存。

    读书人造不出房子也砌不起墙,但是他能画出蓝图,蓝图看起来只是一张薄薄的纸。一个懂得蓝图重要的社会才懂得如何去爱护它的读书人,也才知道,蓝图上每一条线、每一个字,都是有代价的。版权所有,请尊重。

    (原载1997年5月13日文汇报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