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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她安乐的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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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惊见一篇让人不忍续读的报道——女孩生活无法自理,请人大代表递交“安乐死”议案。请愿提交“安乐死”议案的是一位28岁的女孩,名叫李燕,身患不治之症“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已27年,于日前表示希望人大代表在人大会上能代其提交“安乐死”议案,结束自己的生命。

    仅仅28岁的年轻生命为什么要选择“死”——“安乐死”?

    注意:是“选择”——“安乐死”而不是外界“给予”其它方式的“死”

    这里的选择是指有意识的、主动的行为;这里的“安乐死”是指自身大脑有意识、但已丧失任何自理能力(哪怕是拿起任何利器结束自己生命的能力也已丧失,如李燕)的人群。

    我们看到李燕有意识的主动选择“安乐死”是因为她清楚于己、于家、于社会、于国家只有痛苦与负担,而自己的离开是唯一能减轻这一切痛苦的途径。

    虽然“安乐死”对于任何一个有情有爱的人而言都是无比残忍的,但我想这是能给予“李燕”们唯一的、也是最后的权利,即便给予得让人如此沉痛。

    在“安乐死”这三个无情的文字面前,首先必须清楚:即在选择“安乐死”时,个人的意识是否清晰与自理能力是否完全丧失。

    试想,一个连意识都没有的人,任何会有知觉?当然更不会知道自己正给外界带来负担,而我们当中任意一个作为独立的外界个体,又如何能正确判断并准确转达他本人的意愿呢?如果本人没有作出任何选择,哪怕这种结果是被迫的(即意识的丧失),那么任何外因都不得作为借口而代其选择“生”或“死”这是对生命最起码的尊重与保护。(当然“负担”并非因人意识的丧失而不会产生,但“负担”亦并不能作为外界给予其“死亡”的借口,媒体尚且时常报道为挽救一动物生命而如何如何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况乎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人呢?)

    所以,因为有意识,可以选择“安乐死”;因为无意识,外界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任何人“安乐死”

    试想,对于那些仅仅因承受不了外界打击(如爱情、金钱、名利)而丧失生存勇气的人,说句不负责任亦或大不敬、大残忍的话,你可以选择自杀,而不必苦苦庇惠于“安乐死”一个人如果悲伤、绝望、痛苦到连死都不怕的地步,还会惧怕死时的疼痛吗?如果欲轻生却又惧怕疼痛,这不恰恰证明他还想“生”吗?当人因外界原因而导致失去生存勇气的时候,只是把死亡于任何人而言都有的恐惧暂时掩藏起来,但那只是暂时性的失去理智(即意识)而致,如果此类人乞求以“安乐死”我们并予以实施,那我们的行为才是对生命的亵渎,而并非“安乐死”本身。

    所以,当人有意识或暂时失去意识,且有主动自理能力的前提下,是绝对不能施以“安乐死”的。

    (注意:自杀现象的存在,不取决于“安乐死”是否存在,也不取决于“安乐死”是否实施于之。倘一个有能力自己结束自己生命且心意已绝的人,断不会一味顾虑死亡时的痛苦程度。所以,以上言论并非教唆推崇自杀行为!仅仅是用以阐明“安乐死”应慎之又慎的选择对象。)

    明确了必须明确的“安乐死”选择对象的原则后,接着须正视“安乐死”和其行为本身的实质。

    我相信反对“安乐死”的人大有所在,并对其所提出的每一条铮铮铁理表示深切地理解,但往往事情就是这样,不能尽善,也不可尽善。

    大家都懂得“舍身取义”“见义勇为”从战争时期董存瑞的舍身炸碉堡、黄继光的舍身堵枪眼,到和平年代赖宁的舍身扑火、欧阳海的舍身拦马等等光荣事例,我们均作何感想?无不是赞扬、讴歌他们那无比高尚的奉献精神。

    可如果从主动放弃生命的角度来看,选择“安乐死”的人不是和他们一样吗?(诚然,将那些英雄的名字放在这里与选择“安乐死”“逃避”痛苦的人做比较,或许对他们有所不敬。)但我只想指出一点:从生命的角度看,他们都是主动放弃生命、主动选择死亡的。没错,那些光荣的英雄们,在放弃生命的同时,是以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为前提,闪耀着的是伟大的社会主义精神的光芒。

    可难道那些选择安乐死的人就不是吗?

    正如李燕在日记中记录的发自内心的痛苦的文字:

    “因承受不了巨额的治疗费用而陷入了深度的矛盾中,对于疑难病患来说多数是人财两空,最后留给家人的是负债累累的下半生的生活”;“家人亲友因身心不堪重负以至精神崩溃”;“有些病者家人因实在不忍心再看到自己的亲人经受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而不惜犯法来终止亲人的痛苦”

    对于一个在选择死亡的同时还能想得如此之具的人而言,又何尝不是大无畏的奉献精神呢?

    这是一种因为残酷外因而导致畸形的、沉重的奉献,虽然畸形,但却是确凿的奉献,谁也不可抹杀!

     

    倘撇开那些精神理想,仅以人本身而论,选择“安乐死”的人,就真的不怕死吗?他也是人,当然也怕。如李燕所说“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直白但撕心扯肺,那为何又要选择死亡呢?

    因为在她心中,死亡并不可怕,可怕的却是看着亲人一点点的走向死亡,这种双向的、无能为力的煎熬;

    因为她已丧失了人的意义——大至报效社会、祖国;小到给予他人快乐、欢笑。

    一个连主动自理的能力都已丧失的人,谈何贡献?

    一个连一秒自由都不可得(28年来都是一动不动的躺在床上或靠外力坐在轮椅上)的人,又谈何快乐?更是何从谈起能给予他人快乐?

    匈牙利诗人裴多菲的不朽名句:

    life/is/dear

    love/is/dearer。

    both/can/be/given/up/for/freedom。

    不是一直在传颂着“自由”的宝贵与重要吗?

    或者你可反驳:没了生命的自由,谈何自由?但是,请你细细的想想,失了自由的生命,又何谈生命?

    故,我在此默默地、也唯有默默地祈祷:让她安乐的去吧!

    (郑重申明:由于许多时候并非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的制定本身有问题,而是实施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存在着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难以根除的问题。所以,我只得再一次重申:这里的“安乐死”仅限于大脑有清晰意识并主动选择死亡,且已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人。)